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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提供
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
帮一个小忙
负责收款并转入指定账户
就能轻松赚“快钱”
听起来是不是很诱人?
打住!打住!打住!
这是犯罪!
日前
一女子在滁州市经开区
某银行办理取款业务
该女子
要支取16万元现金
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
据了解
该女子当日在其他银行
也曾办理过多起
大额支取业务
银行工作人员立即警觉起来
一边拖延时间
一边联系了辖区派出所
当文峰派出所民警到场后
与当事女子
沟通了解情况
该女子却言辞闪烁、漏洞百出
随后
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
经讯问
该女子对自己将银行卡
出借给电诈团伙使用
并替电诈团伙
转移赃款的行为
供认不讳
该女子表示
前一天已经转出15万元
今天准备继续转移16万时
被民警抓获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构成犯罪。
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警惕性,切勿因贪图小利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财物损失。同时,也不要将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帮凶。
转自 | 滁州警方
来源: 安徽警方